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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委托检验细则:
1、总则 ⑴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委托检验工作,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委托检验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⑵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在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货用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以及擦窗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委托检验工作。 ⑶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和《塔式起重机作业指导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作业指导书》、《货用施工升降机作业指导书》、《高处作业吊篮作业指导书》、《擦窗机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具体规定要求。
2、参照依据 1)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2)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3)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4)GBT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 5)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6)GBT19154-2003《擦窗机》 7)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8)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技术规程》 9)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10)委托设备的相关技术文件具体要求 如上述相关规范、标准被修订,应以最 新规范、标准为准。
3、检验方式、程序要求 3.1检验人员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工作。 在从事检验工作期间,检验人员应携带检验人员工作证明。 3.2检验条件 3.2.1委托检验的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2 检验现场不应有影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标识。 3.3检验仪器设备 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必备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及其精度要求,应满足附录1的要求。 3.4检验程序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基本程序是:委托检验单位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检验前的沟通-检验准备-现场检验-现场验证(必要时)-检验报告的录入、审核与批准-检验报告发放-资料归档。 3.4.1签订委托协议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采取委托检验方式,委托检验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双方应当确认检验设备的种类、安装地点、检验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协议式样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委托检验协议》(QDJ/IV0801-2011) 3.4.2检验前的沟通 签订委托协议后,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行政安全主管部门的安装开工证明材料; 2)安装合格自检记录(安装自检记录应包含力矩限制器调试过程、载荷试验等具体数据和结果); 3)产权登记注册证书及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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