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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建筑行业塔式起重机的大量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也伴随其数量的增多而大量涌现。针对各类事故的成因,有关管理部门也相应出台了若干管理措施,从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管,如对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进行生产许可、对安装单位进行资质管理、起重机安装使用前的验收登记、使用过程中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起重机厂家也加强了产品质量管理,但由于工地中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在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环节上存在有比较大的安全漏洞。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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