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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是建设工程施工中较主要的垂直运输设备,为了确保其安全、有效地安装、拆卸与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本规定所称安装、拆卸,是指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
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检测检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申请检测时,应送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全部资料。
起重设备转移施工现场,每拆装一次,都必须进行检测。起重设备停止使用满6个月后复工重新使用前或在同一项目连续使用满一年,都必须复检。
检测机构应客观、全面、公正、准确、及时地对报检机械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按照与委托方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书面通知报检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应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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